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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2023-09-16 09:34:00

厘清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差异之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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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程序性规范高度相似

上表是74号令与214号文中完全相同的条款。

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基本程序,即:成立谈判小组——制定谈判文件——谈判——确定成交供应商。74号令据此对竞争性谈判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。214号文也按照4个基本程序进行规定,即:成立磋商小组——制定磋商文件——磋商——确定成交供应商。

从具体的规定来看,214号文中的大部分规定与74号令中对于竞争性谈判程序的规定是相同的。

根据上表,总共38条的214号文有19条规定与74号令的规定完全相同。

此外,214号文中还有一些规定与74号令基本相同。例如:磋商文件内容和谈判文件内容的规定基本相同,214号文增加了“政府采购政策需求”“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”“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”这3项具体的内容,并将“采购程序”具体化为评审程序、评审方法、评审标准;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,214号文对公告内容有规定(214号文第七条),而74号令对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公告内容没有规定。这些差异体现出214号文的规定在74号令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完善,这是实践经验积累使然。

总之,竞争性磋商的程序与竞争性谈判的程序高度相似。